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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国有企业退出参股合资公司的路径分析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二)操作路径1. 制定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和目的、受让方的条件要求、转让方式、定价办法、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等。2. 股东及合资公司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企业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3. 履行批准程序。4. 组织资产审计评估、合规论证。5. 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6. 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工商信息。(三)典型案例(2022)云民申970号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翔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洪菊梅认缴560万元,实缴25.5万元,欠缴534.5万元,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洪菊梅作为翔博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农行西山支行作为翔博公司的债权人,要求洪菊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四)风险提示
若国有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外转让股权出资义务不因此免除。即使国有企业与受让人就出资义务的履行问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国有企业及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合资公司及其债权人。为规避风险,国有企业可以先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再通过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退出参股合资公司。此外,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时,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完善相关资料。
02减资方式退出—(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操作路径1. 国有企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2.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合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3. 制定减资方案。主要包括减资原因、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4.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6.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7. 实施减资方案。8.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典型案例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诉人广力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万丰光伏公司发生硅料买卖关系时,广力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后广力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为500万元,减少的2000万元是丁炟焜、丁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广力投资公司在减资时依法通知其债权人万丰光伏公司,则万丰光伏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广力投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万丰光伏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并不因广力投资公司前期出资已缴付到位、实际系针对出资期限未届期的出资额进行减资而受到限制。但广力投资公司、丁炟焜、丁一在明知广力投资公司对万丰光伏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下,在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万丰光伏公司,亦未向万丰光伏公司清偿债务,损害了万丰光伏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决广力投资公司向万丰光伏公司还款,并判决广力投资公司股东丁炟焜、丁一对广力投资公司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法人财产责任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减资程序的法律规定,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致,合法有据。(四)风险提示若国有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合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合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规避风险,国有企业可以先确保自身在出资期限内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并事先对参股合资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和数额进行调查、统计,如果合资公司负有外债,待偿还完毕债务后,再启动减资事项。此外,合资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合资公司应严格执行法定减资程序,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避免因为违反法定减资程序,国有企业须承担责任的风险。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二)操作路径1. 国有企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2.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合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3. 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 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可以不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天。6. 制定清算报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7.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典型案例(2022)云25民终766号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由于庄盛投资公司、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王某某的债权未能实现,而庄盛投资公司、吴某某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实际应为公司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主体诚信,判决由庄盛投资公司、吴某某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庄盛矿业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风险提示合资公司解散时,国有企业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规避风险,建议国有企业在清算前,对合资公司已有债务和或然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在清算中,重点关注或然债务,严格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避免注销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形;考虑到操作的规范性,规避简易注销风险,建议采用一般注销方式解散公司。04国有企业退出参股合资公司的建议
—股权转让、减资及公司解散作为国有企业退出参股合资公司投资的三种主要路径,均具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也各有风险点。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减资或解散清算,都存在债权人就公司的债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建议国有企业可以事先对参股合资公司的债务情况和数额进行调查、统计,了解情况后再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以防股权退出过程存在瑕疵。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国有参股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减资及解散清算事项,均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应当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此外,国有企业在设立合资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构建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对将来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产生的股东退出情形和路径、股权价值认定方法、优先权等内容进行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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